山西省图书馆学会
山西省图书馆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学会会员是学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学会会员质量、增强学会凝聚力、激发学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学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会成立会员管理部,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全省图书馆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条 学会会员要分类管理,(1)按照会员单位类型。(2)按照会员所在区域。(3)按照会员所在图书馆类型。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学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第三条 学会要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会员登记表(包括会员照片)、会员的会内工作记录。单位会员其会员登记表要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用单位负责人的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要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或用本人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准确、全面的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学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第四条 学会要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在通信方式方面不能存在盲点和错误,以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的联络。
第五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工作,要进行会员考评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学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在年度进行表彰。对于会员单位和个人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学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学会规定理事及理事以上会员均视为单位会员,一个会员单位可以设立1-2名会员单位代表。
第七条 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工作岗位时,其会内相应职务也将被自动取消,若其新的工作岗位仍在本省,则自动降为普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具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后,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经学会考核、本人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
第九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学会活动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规定如下:
1、不参加活动的各级别会员,对于活动中的讨论的事项不具有发言权,也不享受活动现场的其他待遇。
2、对于连续3次无人参加学会组织主办的工作会议及重大学术活动,连续6次本人不参加活动的,停止享受会内一切会员权利和待遇,只保留会员名誉,并给予警告,对于连续1年或6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有会员名誉。
3、对于连续6个月不参与相应工作的会内领导,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做自动离职处理,恢复原职,需要重新审定其资格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