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图书馆学会
山西省图书馆学会章程(2019年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山西省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Library Society Of Shanxi Province)
第二条 本学会是全省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科技工作者依法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山西省图书馆行业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发展山西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的章程,设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繁荣学术研究,为促进我省图书馆整体事业与信息服务产业走在全国前列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常设机构设在: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文源巷1号(山西省图书馆内),邮政编码030001,网址:http://lib.sx.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究,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图书馆学及相关知识,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介绍、推广和评定图书馆学研究成果,发现并举荐人才,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三)提高、培养用户获取知识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四)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五)传播推广图书馆相关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建设各种类型的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六)利用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全省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提供依据与合理化建议。
(七)接受政府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委托进行(与图书馆业务活动相关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标准编审。
(八)维护会员的权利及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及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九)加强同国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编辑、出版、发行各种载体的图书馆学文献信息资源与相关学科的论著,以及本省图书馆界的动态。
(十一)承担上级机关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各地、市图书馆学会是省学会的团体会员,并可申请加入当地科协。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学会。
(三)取得助理馆员以上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图书馆工作者。
(四)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无学历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五)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领导者。
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遵守学会章程,支持学会工作的图书馆专业系统组织和区域性图书馆学会,图书情报单位及与图书馆事业有关的教学、科研、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机构同意后,成为本学会会员并接受本学会的业务指导。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吸收境外会员,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包括参加学术活动,获得学术资料,取得技术咨询,请求协助举办培训班等)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依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放弃学会内所承担的一切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本届理事候选人和特邀代表组成。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应是本行业在职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理事总数为奇数。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原则上不调整理事。但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对代表某团体单位而当选的理事,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自然更替,并将书面报告报学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学术研究及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是本行业在职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如因特殊情况,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学会财务管理、审批。
(四)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作为监督机构,向学会会员负责。
(一)设立监事一名,每届任期五年。由学会秘书处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本学会章程修改和执行情况;
2.监督本学会事业开展情况;
3.监督理事会决议和履行职责情况;
4.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可以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会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19年11月1日五届21次常务理事会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